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房县化龙镇**村**组往**村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军店镇洞子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含有“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4mg/100m1。后将其带至房县人民医院抽取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16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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