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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2********,汉族,中专文化,襄阳**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镇,住襄阳市樊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柿铺前方兴隆居委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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