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伟,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41110085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团风县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7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四路水岸公馆一栋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伟饮酒后驾驶川XK2110号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西向东行驶,行至东门路黄冈电视台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伟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分别92.0mg/100ml、93.7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伟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91.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戴玉兰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徐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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