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溆浦县**乡**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湘NFE027小型越野车辆行驶至溆浦县卢峰镇高速路口收费站时,主动放弃驾驶,停在马路边,后被湖南省高速警察怀化支队溆浦县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4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放弃驾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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