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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0******,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区**城**幢**门**房,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20年2月5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3时40分,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L****号牌小汽车沿赤坎海北路由广湛路口往赤坎游泳棚方向行驶,行经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给徐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因仪器故障无法显示结果,民警口头传唤徐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后将其带回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徐某某的血样检验鉴定,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送检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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