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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滁州市**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日20时48分许,徐某某驾驶皖M*****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子路七中门口时被执勤的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徐某某讲话时散发出较为浓重酒气,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7mg/100ml。随即民警带徐某某至滁州市皖东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两份进行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处理。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201mg/100ml,达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徐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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