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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县**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甘A*****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十字出发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张誉馨  柴进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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