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至第九00医院宁德医疗区门诊部进行血样提取,并进行血样物证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凭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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