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大竹县**街道**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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