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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徐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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