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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16时2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社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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