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2****号牌小型汽车从苏州市虎丘区玉山广场负一楼地下车库驶上坡道,后沿地面道路行驶至玉山路路口附近停靠路边,与妻子姜某某交换驾驶位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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