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公司土建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鄂FV****小型轿车从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闸口出发,行驶至襄城区滨江路襄阳公园后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1.24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