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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公司土建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鄂FV****小型轿车从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闸口出发,行驶至襄城区滨江路襄阳公园后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1.24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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