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8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R****号汽车,沿鄠邑区草堂街道纬十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23.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