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8********,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银行**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中华路牛转盘往余庆县中华路电影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中华路牛转盘至电影院30米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徐某某血液样本检验,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9.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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