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清镇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3时04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贵AG****号小型轿车沿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行驶,行至摆门路段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警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4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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