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轿车在松山区丽水河畔小区东门行驶至该小区东北角永利惠洗浴中心门前停车场。2020年10月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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