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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西外国梁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紫荆花路、凤凰大道西延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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