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B1****小型普通客车在燕钢2号门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样。2020年4月14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4/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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