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l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6****号小型面包车,从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家中出发,往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方向行驶,21时29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客车站门口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徐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徐某某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4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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