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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AJ****号的荣威牌小型汽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皓凌街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徐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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