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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309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钻探**钻井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花园南里**号楼**门**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油田**号驻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J*****”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付虎子美食城”出发,沿昂素镇昂素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昂素镇“巴日太琴行”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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