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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9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自然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E7****小型轿车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82号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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