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住青岛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祥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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