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本科学历,四川省仁寿县**镇**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号。现居住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川Z*****宝来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二段与蜀汉路交叉路口往二环路西二段与清江中路交叉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17.8毫克/100毫升和146.2毫克/100毫升,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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