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职业:韶关**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街**号,现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区**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Y****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大道行驶至邮政储蓄银行附近路段,被执勤的浈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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