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湾**栋**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印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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