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5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靖安县人,家住江西省靖安县**镇**宿舍**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靖安县仁首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4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的“江峰”两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