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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住伊州区**电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湾公司租住房内饮酒后驾驶新L2****号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阿牙桥006警务站前卡点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3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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