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信义庄南街四里村派出所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5mg/100ml。
同年7月15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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