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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东台市**镇**生态养殖场负责人,中共党员,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天津市**区**路**号。现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l证驾驶号牌为津BF****的小型轿车,沿东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9.1毫克。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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