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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丹阳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3****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区南二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南二环大桥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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