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乐山市市中区**医院**,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晚上,徐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张某某从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背后一餐馆处出发经嘉州大道、岷江二桥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长卷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1时35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民警随即将徐某某带至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徐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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