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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4********,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B2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21日20时3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二二四往普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马鸣溪大桥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8.1mg/100ml,后被带至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1月2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1.4mg/100ml。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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