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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暂住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浙JN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工业东路8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论为94mg/100ml。后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1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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