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茂品,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A1***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龚家湾工业学院南门门前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左转弯后逆向行驶的石某某驾驶的甘AA8***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徐某某遂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认定: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58.9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