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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在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路的新中医院公共卫生中心工地生活区内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坐在该车内的张某某下车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后电话报警,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血。

另查明,上述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路的新中医院公共卫生中心工地生活区为封闭性的,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

本院认为,徐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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