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矿业公司**分厂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矿**井**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J****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417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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