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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二刑不诉〔20205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东风雪铁龙轿车,沿**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宫市**加油站处,被当场查处。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等;4.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查处及抽血的视频。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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