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住南通市港闸区港闸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其兄徐某乙等人在其舅舅家吃饭,其间饮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妻子张胜男驾驶苏F1****小型普通客车载徐某甲及其女儿回南通住处,徐某甲在行驶途中转换驾驶该车,继续行驶至角通线27公里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徐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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