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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东区机场路往龙珠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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