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号。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津M****8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宝坻区新开口镇卷子村出发,经新开口路、落水坨路,行驶至新开口镇何各庄村西侧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毫克。
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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