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号牌为冀B****S),自孙各庄十字路口的饺子馆出发,沿东陵路行驶到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丈烟台村附近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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