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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沿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望远镇夏威夷酒店北门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55mg/lOO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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