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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临泉县**职工,住临泉县**街道**路**号**栋**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黑色沃尔沃小型轿车,从临泉县**门路西侧副路出发,行驶到小区内,经举报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1.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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