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栋**单元**室。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8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东风日产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滁州市**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依法检测,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2020年7月21日,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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