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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郓城县**镇**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野县**镇**村路口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5.9mg/100ml。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

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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