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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大专文化,平度市**局**大队协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安路**号**队**号楼**单元**栋东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常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路路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2020年7月30日,经电话传唤,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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