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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泰市羊流镇沿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羊流镇沟西桥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9mg/100mL;后抽其静脉血检测,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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