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楼**庄**楼**号**单元**室,工作单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小区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低温保存后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mg/100mL。
犯罪嫌疑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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